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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合吸烟处罚条例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24 09:23:53    

为减少烟草烟雾对公众健康和生活环境造成的危害,我市将从严执行于2014年3月施行的《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相关规定:

——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不履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职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吸烟场所被监测的烟雾残留等卫生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依法劝阻、制止吸烟行为的人员进行侮辱、威胁或者殴打,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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