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的养老制度从设立之初,也是在慢慢的完善。现在除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是建立了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制度。而且,个人养老金制度也是从部分省市开始试点,相信过不了多久,个人养老金制度就可以在全国推广。
当然,职业年金从开始实施,到现在还没有9年。作为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也是越来越重要。当然,职业年金在编人员才有。也就是说,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金饭碗”持有者,才能享受的福利。对于一般的我们来说,如果单位福利好,才能涉及企业年金。
其实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不管是在缴纳阶段,还是在发放阶段,基本的处理方式是一样。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
1、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也就是说,在事业单位为职工缴付职业年金时,不管是单位缴纳的8%,还是职工自己承担的4%,都可以在计算个税时扣除。
这样的情况下,这一部分收入就可以实现递延纳税。即把缴纳个税的时间延后。毕竟,和退休时相比,职工在职时消费压力也更大。
当然,职业年金只是养老金制度“并轨”的产物。俗话说的好,“西方不亮东方亮”!毕竟,在养老金制度“并轨”之前,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人家根本不需要承担8%的养老金。
为了补偿个人承担的8%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又补偿了8%的职业年金。这样才能更好的推动养老制度的改革。改革就是利益重组,当然想要真正大刀阔斧的变革,还是很难的。对于养老金制度来说,对于如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四条规定: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按照个税改革之后的情况来看,职业年金本身属于工资的一部分,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但是,年金作为福利原来一直单独计税,所以为了保证原来的政策可以延续,在个税改革之后,职业年金在实际发放时,也是单独计税。
而且职业年金按月发放时,还可以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这样就起到降低个税税率作用。
比方说,事业单位职工虎虎在退休前的收入是13.2万,一年所有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费用是10万。这样的情况下,年应纳税所得额=132000-100000=32000元。
不考虑其他费用,一年收入13.2万,月工资1.1万,一年的职业年金=11000*(8%+4%)*12=15840元
1、如果这些职业年金不在税前扣除,虎虎需要缴纳的个税=(32000+15840)*10%-2520=2264元。
2、如果先把年金扣除,在缴纳年金的当年应缴纳的个税=32000*3%=960元。
这样年金需要在发放的时候,计算个税。
按照缴纳年金15年,60岁退休,不考虑年金的收益计算:
15年缴纳的职业年金=15840*15=237600。
60岁退休时,每月可以领取的金额=237600/139=1709.35
1709.35<3000,所以适用的税率是3%,速算扣除数是0。
所以,每月需要缴纳个税=1709.35*3%=51.28元。
一年需要缴纳的个税=51.28*12=615.36
这样的情况下,一年需要缴纳的个税=615.36+960=1575.36。
1575.36-2264=-688.64。
即按照缴纳年金的模式,一年可以节省688.64元的个税。
当然,工资越高节税的效果越明显。
当然,按照职业年金的计税方式来看,职业年金的小瑕疵就是如果原来的工资低,本来不需要缴纳个税,但是在领取时反而需要全额缴纳个税。在这方面也是有些不合理。
不过从现在实际情况来看,对于大部分公职人员来说,即使需要多承担一些个税,对于增加的退休金来说,也是毛毛雨呀!